纪委工作职责
1.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负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
3.负责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实行党章范围内的监督,组织开展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4.负责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5.负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6.负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7.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受处分党员进行经常的考察教育。
8.负责指导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工作。
9.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监察处工作职责
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市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学校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市监委研究处置。
3.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
4.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一般职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5.针对监督、调查、处置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或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6.行使市监委授予的其他监察权限。
7.承办上级监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